聲  明  稿


主旨:本案關乎社會公益與智慧財產保護,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


事實經過詳述如下:


一、前案政風室包庇


1.一年前,原告針對技術報告內容提出疑義,並基於智慧財產局震驚社會之「圖利高升醜聞」,將技術問題及相關新聞誠懇寄送智慧財產局政風室,期望獲得公正處理。未料政風室非但未積極調查,反而火速下架新聞稿,將案件「全權移交」原權責單位,對新聞內容完全避而不談,形同冷處理。


2.此舉強烈引發原告友人不滿,遂索性寄出六封信至智慧財產局各單位、兩封電子信箱直達經濟部與首長信箱,感謝政風室包庇–『我國號稱公正審查單位:智慧財產局』。隨後原告友人開始接獲智慧局機構電話及私人手機之來電,疑似進行施壓。此事後續亦有書面證據佐證。


3.在長達五十多天內,原告始終未收到智慧局正式回應,僅持續遭遇不明來電與精神壓力。直到原告依法提出訴願後,經濟部主動發函關切,並指出案件涉及內部壓制問題,請求原告儘速說明。


二、政風室密件道歉


4.隨後原告友人立刻收到智慧局政風室寄發的「密件」道歉函,稱頻繁來電僅為「釐清案情」。原告友人認為此舉為「非公開正式道歉,避重就輕」,遂再次寄信至經濟部,強調錯誤應公開面對,不能以密件掩飾責任!模糊焦點。


5.技術報告案訴願最終敗訴,原告隨即向商業法院提起訴訟,惟因技術報告並無行政處分性質,法院駁回訴求。


三、訴願期間再遭暗中施壓、明裡敬請駁回


6.同一時期,原告另提一案,針對他方抄襲原創設計提出撤銷申請。歷時一年,期間智慧局僅通知對方延期,卻始終未向原告送達對方答辯狀,最終以「無需繼續審查」片面結案。


7.原告再次提起訴願,盼透過行政程序爭取救濟。訴願期間,智慧局卻重施故技,再度以電話方式對原告施壓,並向經濟部發函「敬請駁回」原告主張,程序上存在不公,對當事人形成不當壓力。原告無奈,只能強勢發函上級機關經濟部,指出智慧局若違法成常態,則無需設置智慧財產局。


四、利用國家資源誤導社會、轉嫁責任


8.訴願敗訴後,原告依法向商業法院提起訴訟,針對撤銷他方抄襲專利及整起事件九項違法詰問正式起訴智慧局,並將起訴狀副本寄達經濟部,依法知會主管機關,以防智慧局再度逃避監督。


9.然而智慧局竟濫用國家資源,多方發函聲稱原告「誤寄起訴狀」至經濟部,意圖轉移焦點、抹煞正當監督。民間所有訴訟與郵資皆自費承擔,智慧局卻可動用國家資源胡亂發函,極為不公。該案中原告亦曾繳納一萬三千元申請撤銷他方抄襲專利費用,卻換來程序黑箱與敷衍審結。


10.更荒唐者,智慧局面對「未依法寄送答辯狀」爭議,不思改進,反全面修改專利繳費信封文字,改印「本局無法定義務通知,請自行繳納」,試圖以印刷技術掩蓋法定程序義務,逃避責任。


11.對於訴願期間再遭電話騷擾一事,原告友人再度告知經濟部:「如智慧局仍持續干擾人民,該局已無存在必要。」在此警示後,電話騷擾才暫時停止。豈料不久智慧局竟推出「全新電話服務制度」,形同將施壓制度化,令人質疑其合理性。


五、智慧局違法亂紀,濫用「舉發人」名義誤導結案,撤銷人未收到答辯狀,實難提供事證,致審查不公


12.在撤銷抄襲案中,智慧財產局於長達一年之審理期間,僅通知原告對方申請延期,卻從未將對方之答辯狀送達予原告。最終結案時,智慧局竟以「舉發人名稱」誤導外界,主張「無法定義務寄送答辯狀」,草率結案。


13.惟本案中,原告實為撤銷人,依法應享有完整程序知情權與陳述機會。智慧局未依程序送達對方答辯內容,導致原告無從針對實質主張提供對應證據,致使審查程序失衡,實際上剝奪原告正當權益,確屬明顯不公。


14.更甚者,智慧局刻意混淆「舉發人」與「撤銷人」之法律身分與權利義務,藉此逃避其應負之程序責任,不僅扭曲事實,亦嚴重誤導社會大眾,未見實質改進態度。原告友人早已於今年一月上書法務部,明確點名智慧局各單位涉及施壓之人員姓名,指出其行為已涉包庇圖利、背信與瀆職之嫌。


六、    結語:智慧局已形失控之行政單位,應依法重整


15.綜觀兩案,智慧財產局不僅未依法寄送答辯狀、程序失衡、裁量失當,且屢次以電話施壓、制度化濫權,更動用國家資源抹煞監督、轉嫁責任,漠視法制尊嚴。


16.本案充分揭露智慧財產局長年失職,制度運作嚴重失衡,導致民間遭受龐大時間、財力與精神損耗,卻無對應之救濟機制。


【亟需司法協助,伸張正義】

本案涉及智慧財產保護、公權力濫用與行政程序正義,非單純私益糾紛,而係對制度進行實質監督與糾錯,具高度公益性與指標意義。若能藉此促使國家正視行政責任與智財制度缺失,對行政透明與法律保障將產生深遠正面影響。


    在本案中,智慧局多次企圖遮掩錯誤、誤導社會;反觀經濟部於訴願期間更能容民間依法追訴,足見其尚保有監督職責及程序正義意識的基本認知與尊重。然僅憑經濟部一己之力,恐難撼智慧局體系內部長期失衡之結構性問題,盼能由司法協助,從制度面進行修復與矯正,使公權力回歸法治軌道。


本聲明所述內容均據實陳述,並基於書面證據及法律程序,出於事實揭露與公益考量,特此聲明。


逢任開發企業社

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